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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明确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2020-12-16 541
         为加快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省发改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288号),进一步明确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是参照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电价政策,延长电动公交汽车低谷电量奖励政策时间。2021-2023年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分别给予0.91千瓦时(2021年)、0.78千瓦时(2022年)、0.65千瓦时(2023年)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降低电动公交汽车用电成本。相关项目自主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自动停止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谷段电量奖励”电价政策,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结算电费。二是规范相关项目申报程序。参照《关于调整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能源电力字〔2019〕285号)规定执行。

       链接: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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