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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构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协同共治监管体系

   2021-06-18 法制网2370
核心提示:电动自行车因价格低廉、出行便捷,备受市民群众青睐。近年来,海南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其销售、通行和安全
电动自行车因价格低廉、出行便捷,备受市民群众青睐。近年来,海南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其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伴随出现诸多问题和隐患,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五章共56条,建立全链条全环节、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强化管理落实便民服务,严格监管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立法关注民生回应关切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海南省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和运输的重要工具,海南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承载着众多普通市民的出行。目前,海南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300万辆。

 

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全省电动自行车的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伴随出现诸多问题和隐患,影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也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的重点难点民生问题。

 

当前,上位法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比较笼统,之前海南省省级没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规、规章,导致生产销售和道路通行监管无法可依,各市县实施监管依据不足、管理尺度不一。

 

“为了解决全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聚焦电动自行车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打造高效便捷安全的自贸港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海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穆克瑞表示。

 

根据海南省人大立法工作安排和公安部交管局相关工作要求,省公安厅自2018年启动该项目,研究起草了《海南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省公安厅通过扎实开展理论研究、专家论证、实地调研、征求意见等前期准备工作,于2020年12月形成草案送审稿,提交省政府审查。省司法厅认真细致开展审查工作,开展立法调研、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和举办立法论证会,对收到的416名群众和19家单位1千多条意见建议逐一登记研阅。随后,省司法厅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3日,海南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实行全链条安全监管模式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多个环节、多个部门,为了强化配合、形成合力,《条例》共分为五章56条,建立了全链条全环节、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

 

在生产销售环节,立法严把“源头关”。《条例》提出,明确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与此同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履行违规销售的退换货义务。并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经营行为。

 

为加强溯源管理,《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接受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登记包括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规范管理,明确了登记不收取费用。

 

《条例》进一步提出,在通行安全方面,鼓励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明确通行规则和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相关要求,还规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性行为。在环境安全方面,规定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强调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管理要求,规定废弃电动自行车要交由回收处理服务单位处置或者投放至废物场所,不得随意丢弃。

 

而且,在消防安全方面,《条例》明确禁止停放和禁止充电区域,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管责任,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在特定行业安全管理方面,明确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其对本单位所属的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管理,同时明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主体责任。

 

打造协同共治监管体系

 

在严格监管防控的同时,《条例》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明确要求落实便民服务,加强配套建设,保障群众通行权利,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站点,简化办理流程,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并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穆克瑞说。

 

不仅如此,《条例》明确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明确有关单位、部门、企业等应当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的建设工作,并加强日常管理,规定了政府应积极推动建设敞开式地面车棚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换电设施。

 

针对全省当前有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现状,考虑到管理衔接的问题,《条例》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并明确各市县政府可在最长过渡期内自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同时确保平缓过渡逐步淘汰“非标”电动两轮车。

 

“过渡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规定,《条例》实施前各地均会公布具体办法。”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谢智强表示,同时,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驾驶人要持有摩托车驾驶证、车辆要按照摩托车进行登记上牌后才能上路行驶。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的领导、协调、宣传、保障、督促等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应当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职责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责,同时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学校、媒体等单位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总的来看就是构建一个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云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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